依證交法第192-1條規定,公告受理持股1%以上股東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受理期間不少於十日。
董事會備齊候選人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於公司受理提名期間向公司提名。
姓名 | 學歷 | 經歷 | 現職 | 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額 |
---|---|---|---|---|
江海邦 | 國立臺灣大學電機所博士 |
|
|
0股 |
謝萬華 | 逢甲大學會計與財稅所碩士 |
|
|
0股 |
靳偉君 |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hd |
|
|
0股 |
經股東會投票選舉後,由江海邦、謝萬華、靳偉君三位當選獨立董事。
適任資格 | 江海邦 | 謝萬華 | 靳偉君 |
---|---|---|---|
一、應取得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 |||
1: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 V | V | |
2: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 V | ||
3: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 V | V | V |
二、無下列情事之一: | |||
1: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 V | V | V |
2: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 V | V | V |
三、應於選任前二年無下列情事之一: | |||
1: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 V | V | V |
2: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 | V | V | V |
3: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 V | V | V |
4:為第1項之經理人或第2、3項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 V | V | V |
5: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受僱人。 | V | V | V |
6:公司與他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為他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 V | V | V |
7:公司與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為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 | V | V | V |
8:擔任下列(1)~(4)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 V | V | V |
(1)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超過百分之五十。 | V | V | V |
(2)他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之股東總計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雙方曾有財務或業務上之往來紀錄。前述人員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在內。 | V | V | V |
(3)公司之營業收入來自他公司及其集團公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 V | V | V |
(4)公司之主要產品原料(指占總進貨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且為製造產品所不可缺乏關鍵性原料)或主要商品(指占總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其數量或總進貨金額來自他公司及其集團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 V | V | V |
9: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本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 V | V | V |
四、無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逾三家之情事。 | V | V | V |
五、已依法令或章程規定設置二人以上之獨立董事,且不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 V | V | V |